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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租车合同(包月)

发表时间:2017-02-27

汽车租赁业租车包月合同

出租方: 

承租方: 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及交通部、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》。为明确出租方(甲方)与承租方(乙方)权利义务关系。经双方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 

条 租车期限 

甲方将出租车夜班租给乙方,车牌号码 从 年 月 日 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收回。 

第二条 租金、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 

每月租金 元,每月 日将租金付清,租车押金 元。 

第三条 甲方责任 

1.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,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。 

2.租赁车在租赁期间,发生事故、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。 

3.租赁期间由甲方承担车辆维修保养,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人为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乙方负责。 

4.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。 

第四条 乙方责任 

1.租赁期间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法令,安全行车,因违法、违纪、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,自行负责,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。 

2.不得将车辆转租、出售、典当、抵押、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,乙方在行使当中造成的交通违章由乙方负责。 

3.租赁车辆使用期间,发生交通事故,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、保险部门报案联系。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。 

第五条 违约责任 

1.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,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。 

2.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,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,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。 

第六条 纠纷解决方式 

解决争议方式: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。(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,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,可向人民法院起诉)。 

第七条 补充条款 

1.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,本合同一式 份,双方各持正本一份。 

2.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。 

3.本合同未尽事宜,按有关法规执行。 

4.租赁到期后1周退还押金。 

5.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车辆老化经常维修,影响正常的营运使用,本合同解除。 

出租方:(章) 承租方:(章) 

身份证号: 身份证号: 

电 话: 电 话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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